台州市经营性损失征地拆迁损失停产损失评估
企业主在面临企业拆迁时,要应对企业的停产停业,以及接踵而至的经济危机和经济损失。诸如工人的工资发不出了,银行还不上了,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违约了等等情况。那么,这些损失可以获得补偿吗?有哪些法律依据呢?
一、停产停业损失包含“必须支付”和“应当收益”两项
企业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,是指由于房屋的征收拆迁而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终止,由此产生的损失。其中包含企业因停产所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,以及应当获取的正常收益。例如员工的薪酬、各种合同违约金、银行利益、企业经营时的正常收益等。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拆房屋而造成的损失,且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,否则不予补偿。
在工资薪酬方面,对于因拆迁而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按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考虑;未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以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考虑,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应以相关法规为准。
第二、各种合同违约金,其中包含销售合同违约金和采购合同违约金。因拆迁导致合同违约的损失,应在进行解除合同协商的基础上,以审查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考虑。
第三、对于企业在停产停业过程中,所导致的不能,以及产生的银行逾期利息等,按照实际情况来据实计算。
第四、企业经营时的正常收益是指税后的净收益,要参照同行业平均收益率,该企业三年的正常收益水平,以及停产停业持续的时间来综合考量和计算。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。停产停业所持续的时间,是指企业接到拆迁通知后,自停产停业之日起,到重建恢复正常经营之日止。
第五、对于承租企业的停业损失,以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来计算。
第六、其他因停产停业所产生的损失。 |